廣東省藥學會章程
(2019年8月6日廣東省藥學會第18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廣東省民政廳核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廣東省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的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縮寫GDPA)。根據民政部門《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中國藥學會章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份,是由全省藥學工作者及從事藥學的單位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是黨和政府聯系藥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我省推動藥學科學技術和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為公共健康服務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團結和凝聚廣大藥學工作者,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促進藥學科學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藥學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藥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反映藥學工作者的意見建議,維護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組織建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工作方針。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本會業務上接受中國藥學會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指導全省各地市藥學會工作。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53號東塔701-702室(郵編:510080)。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圍繞藥學領域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藥學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發展與世界各國或地區藥學學術或相關團體、藥學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二)編輯、出版、發行藥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組織編寫藥學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制品;
(三)籌集經費資助科研項目;
(四)舉薦優秀藥學科技人才,依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優秀藥學科技工作者;
(五)開展對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與培訓;
(六)組織開展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推廣與宣傳;
(七)反映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有權接受政府委托,承辦有關藥學領域的相關事項,組織會員和藥學工作者參與政府有關部門科學論證和科學技術咨詢;參與藥師資格認定等工作;
(九)制定行業規范、共識;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充分利用本會優勢提供信息服務;
(十一)依法興辦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企業單位或非營利機構。
以上條款,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設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符合相關條件的個人和單位,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個人會員:具有藥學、醫學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藥學科技工作者和相關管理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從事藥學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對藥學及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并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國內專家、對本省藥學科學事業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可以授予其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登錄本會網址,通過“會員專區”欄,進入“會員登記”系統,按要求逐項填寫相關內容,認真核對無誤,點擊“提交表格”按鈕;進入“會員情況確認”網頁后,單擊右上角“[打印]”字樣,將打印好的紙質“廣東省藥學會會員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后、連同大一寸彩色照片一張,寄/交學會秘書處。
或本會委托的所在地的地市藥學會提出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申請表,由本會或地市藥學會依據會員條件審核審批后,地市藥學會的會員報本會。
(二)團體會員:相關單位提交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的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
(三)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后,受權秘書處頒發本會會員證書。
符合條件的專家,經2名理事推薦,并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授予榮譽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國際學術會議及有關活動;優惠取得本會主辦的期刊及有關學術資料。
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賦予的任務,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期繳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地方藥學會或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仍未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秘書處提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后,予以除名。
(一)觸犯國家法律情節嚴重,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違反本會規章制度,對本會利益和聲譽造成重大損害者;
(三)嚴重違犯學術道德規范或違背職業道德者。
會員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
第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經各地市藥學會、專業委員會以及有關方面按分配名額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換屆后,應及時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單位理事。
(一)理事。在本會會員中,推薦學術上有成就,作風正派,熱心本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藥學工作者以及藥學管理者為候選人,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應利用自身優勢,積極協助本會開展活動。
曾擔任過本會理事,在學術上有杰出成就,并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可授予顧問稱號,其任期為五年。
(二)單位理事。團體會員單位對本會建設與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秘書處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該團體會員推選一名主要領導成為本會單位理事,其任期為五年。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三)理事的條件:
1、理事須為本會會員。
2、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能遵紀守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3、熱心學會工作,積極在所在領域、單位宣傳本會并為本會組織學術活動,積極支持、參與本會各項工作,在醫藥科研、教學、檢驗、生產、流通、臨床或管理等方面取得較好成績,具有較高聲譽和學術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會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五)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審議表決理事會成員的變更或增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重大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五)指導地市藥學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須召開1-2次;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須寫明授權范圍。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理事長授權的副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代表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理事會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正式的會議紀要,發給全體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兼任其他學會職務不得超過兩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的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和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理事長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常務理事會議,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書須寫明授權范圍。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正式的會議紀要,發給全體常務理事。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和社會活動經驗;
(四)身體健康,能夠主持或參與正常的組織工作;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團體、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可設名譽理事長,指導本會工作。本會卸任的理事長和對學會工作積極支持、有影響的領導和專家可聘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由理事會聘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執行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七條 需要本會理事長或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理事長或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決議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處為學會辦事機構。其黨政方面接受主管單位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秘書長或專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除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外,并履行以下職權:
(一)主持開展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決議;組織制定、實施年度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本會秘書處會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1-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同本屆理事會。期滿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學會章程等規章的人員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當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會利益時,要求相關人員予以糾正;
(四)檢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另刻公章,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其名稱為廣東省藥學會XX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不得直接冠以“廣東省”、“廣東”、“全省”等字樣。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民主協商推薦選舉產生,其中主任委員可通過理事會推薦、專家自薦、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主任委員不得兼任本會或其他學會專業委員會(分會)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不限于本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正式成立后,主任委員增補為理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設立和換屆須報常事理事會審定。
主任委員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熱心學會工作,在本學科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影響力,具有較強的創新與組織協調能力,能為本學科的發展起實質性帶頭作用。
主任委員的職責:帶領本學科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活躍本學科學術氣氛;擬定本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舉辦各種活動,由該委員會負責籌備,活動通知統一由學會秘書處印發。
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每年必須開展學術活動。活動以本會秘書處統一行文為準。超過兩年不開展學術活動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視為自動撤消,該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代表該專委會的理事職務同時自動終止。本會設立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名單,以本會網站公布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五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專家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專家組實行聘任制,其正、副組長可列席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會議,成員可列席理事會的工作會議。專家組的任務:圍繞醫藥衛生行業的中心工作,為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也接受有關部門和本會提出的課題調研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廣東有關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指導部門的購買服務和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學會的基金和利息;
(六)本會興辦實體、非營利機構等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人每年100元;
(二)團體會員,按會員人數、企業規模收取:
1、市級藥學會:每年3000元;
2、小型企業單位:每年10000元;
3、中型企業單位:每年30000元;
4、大型企業單位:每年100000元;
(三)名譽職務免會費。
第五十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五十九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黨組織,支持開展黨建工作和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六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引領作用。基本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藥學事業發展,緊緊圍繞黨章和《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賦予的基本任務和重點任務開展工作,保證本會的政治方向。
第六十三條 在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時,本會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辦理黨組織的變更或撤銷手續,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條例或細則,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執行。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6日廣東省藥學會第十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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